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