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民眾於所得稅申報期間,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系統下載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因對該等資料正確性有疑慮,向國稅局申請復查遭駁回之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僅有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時,才可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文件申請復查。易言之,如非對核定稅捐不服,切勿對之提起復查。因此,所得稅申報期間,稽徵機關將多方蒐集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報稅時參考,是基於便民服務,該等資料非屬核定稅捐處分,民眾如對查調之所得資料存疑,可向扣繳單位查證,或提供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提出異議,另若是對查調之扣除額存疑,則可檢附相關憑證,自行填報於結算申報書相關欄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查調之所得資料存疑,除依上開方式查證外,仍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對該筆所得誠實申報,避免造成短漏報結果,方能真正維護自身權益。倘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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