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稅務會審 2025-04-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及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居住」,則須具「實際居住」之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7年11月7日買賣取得A屋,嗣於113年6月26日重購B屋,並於同年7月2日出售A屋,甲君於同年7月22日申報11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9萬餘元,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君於該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度數多為0度、用電度數不及底度40度及瓦斯使用度數每期皆為0度,顯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且甲君亦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於該屋有自住事實之相關文件,故以甲君於A屋無實際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該所提醒,申請重購退(抵)稅新舊屋均需要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另外經核准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者,如重購之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民眾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利用智慧客服線上解答,24小時服務不打烊,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湯小姐
電話:(04)24852934轉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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