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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