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無出口硝酸纖維產品至俄羅斯
硝酸纖維有兩種稅則號列,含氮量高於12.2%以上硝酸纖維產品,由於可作為無煙火藥原料,依照我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範,依法須經核准才能進出口;我國110年至113年1月並無此類貨品出口實績,國內也無民間公司生產。
至含氮量低於12.2%的硝酸纖維產品,未受法令管制,可自由進出口,惟國內生產公司極少,且主要出口至越南、美國及馬來西亞等地,用途是木器、金屬、皮革、紙製品表面塗層及黏著劑,同前述期間我國並無出口俄羅斯紀錄。
對於是否有經第三國轉運,或是把商用產品轉為軍用的情況,經濟部會進一步分析相關產品成分,以避免武擴風險。經濟部籲請業者恪遵國內及國際出口管制規範,避免違規,以免影響商譽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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