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稅務會審 2025-04-19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大於新臺幣(下同)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該修繕費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另租賃物之修繕費,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若具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進行廠房設備全面檢修,共支出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支出金額大於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500萬元列為資本支出,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重新計算後得認列當年度折舊費用100萬元,故剔除當年度列報修繕費支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修繕費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