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各式憑單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申報單位只需於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的「所得人基本資料維護」頁籤中「憑單填發方式」欄項點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無須於111年2月10日前填發憑單給所得人,以節省憑單寄送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下列4種情形仍須填發憑單:
一、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
二、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四、非屬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的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該局特別提醒,憑單所載的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依規定仍須填發憑單,無免填發的適用。若有操作疑義,可至高雄國稅局網站「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專區/六、稅務懶人包~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