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宋健生、翁至威/台中、台北報導
<!-- cms body start -->地方稅務局每年皆會清查各類土增稅案件,年初、年末各有清查重點,主要鎖定三大樣態,包含共有物分割避稅、重購退稅案件、捐贈社福用地。
<!--1-->首先,針對共有物分割避稅,多數地方政府清查期間在上半年,例如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就自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展開全面清查,若有假借共有物分割來逃漏稅,將依法補稅。
<!--2-->稅務局指出,一般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課土增稅土地,取巧安排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規避土增稅。
<!--3-->稅務局表示,這類案件如經查獲,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回共有物分割前原地價,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更正。此外藉由合併或移轉少數持分形成共有後,再辦理共有物分割,達到交換、移轉土地目的,稅務局也將追補應納土增稅。
<!--4-->其次是針對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時間通常落在下半年。重購退稅案件皆列管五年,稅務局在列管期間內都會清查是否有遷出戶籍、改作營業或出租等。
<!--5-->稅務局表示,已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的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像是供營業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增稅。
<!--6-->稅務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完成戶籍登記,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必須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7-->不過也有例外,若因子女就學、因公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經查明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實際上仍自住,可免被追稅。
<!--8-->第三,則是針對社福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增稅列管案件,通常清查時間也在下半年。清查重點包含土地是否有按捐贈目的使用、是否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未全部用在該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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