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或車輛汰舊換新所取得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非屬所得性質,入帳時應列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該局指出,因陸續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換購、新購汽機車及節能電器之情形,對於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該如何入帳及是否應取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等疑問,有詳加說明之必要。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溼機等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至於應歸屬於成本減少抑或費用減少,應視所購買貨物入帳情形而定;如所購買之貨物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一年度申請貨物稅退稅,則應將退稅款自該資產成本項下減除,按減除後之金額計提折舊;如該貨物帳列為當年度費用,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貨物稅,該貨物列為固定資產者,應將退稅款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金額,以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則列為申請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因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取得上開退稅款者,請留意依規定列報。
(聯絡人:法務一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