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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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

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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