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信託受託人無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1-->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的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上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2-->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而若信託關係已消滅,則必須即時到所轄國稅局註銷稅籍,以免受罰。
<!--3-->國稅局表示,若有逾期未申報,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
<!--4-->財政部也提醒,今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申報期限也是明年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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