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確幸!減稅超有感!

稅務會審 2025-02-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今(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此外,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等均有調高,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 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2.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3.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4. 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5.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二)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1.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2.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113年每人基本生活費及各項扣除額等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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