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全委投信流程簡化

新聞媒體 2021-09-21

外資全權委託給國內投信業者的金額太低,截至7月底累計僅139億元,針對此現象,金管會已研擬相對應的辦法;為了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資金,並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金管會上周研議修正投信投顧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放寬外國法人保管銀行可由原來國外合作銀行擔任,不必在國內另找,資金也不用匯來匯去,可簡化相關作業及成本,並希望藉此擴大業務規模,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預告60天後再行公告。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國內全權委託業務,外國法人比重不高。截至7月底,國內全權委託總契約金額達1兆9,300億元 , 其中國內法人占3,927億元左右,但外國法人只占139億元 ,有業者反映,若外資法人要投資國內上市櫃的海外子公司,本來在國外就有自己的保管機構,但現行法令要求他們若要委託國內投信投顧操作,資金要先在國內找保管銀行,資金又要匯來匯去,因此希望簡化讓高淨值法人相關作業,不用匯來匯去就可以投資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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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君解釋,現行法令下,國外法人有自己的保管機構,國外資產要委託國內業者操作國內標的,要找國內銀行保管,並把國外銀行資產移到國內銀行,保管完又再移回去,如此匯進匯出,作業程序繁複。未來完成修法後,直接以國外保管銀行代管即可,可節省成本。

證期局強調,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且已有固定往來之保管機構者(銀行),需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淨資產超過200億元、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且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適任專業人員、持有有價證券等部位達10億元以上等,具有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應有洽訂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之能力,並經書面申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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