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享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6日止請臺商把握時限提出申請

稅務會審 2021-0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第二年施行期限即將於110年8月14日(遇週六假日順延至8月16日)屆滿,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屆滿前提出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資金存入專戶者,可享10%之特別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按20%課稅;個人自境外匯回之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進行實質投資,還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實質稅率僅5%。
該所特別提醒,有意回臺投資之臺商請把握時限,於110年8月16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邱琦娟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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