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區塊鏈 Steaker 數位資產管理平台創辦人黃偉軒,因涉嫌推出年利率 3.5% 到 88% 的投資案,招攬民眾投資虛擬貨幣,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三年非法吸金 14.8 億元,今日遭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罪嫌起訴黃等 4 人。對此,Steaker 發表四大聲明澄清。
根據檢方調查,Steaker 個人錢包的虛擬通貨達一定數量,自動轉入負責人黃偉軒與技術長修敏捷、營運長潘沂莛、行銷長盧天心共同簽章的 Steaker 錢包,再轉入 FTX 交易所或幣安交易所進行策略交易,或是轉入 Steaker 出金錢包,或以高利貸與他人套利。
Steaker 表示,針對檢察官起訴 Steaker 違反銀行法與洗錢防制法,深感失望,並鄭重澄清,Steaker 從未有任何違法行為,自籌備階段,已先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確認過當時法院實務見解,更不樂見因為嗣後出現不同的法院判決,而使新創產業面臨極大法律不確定性及傷害。
針對起訴內容,Steaker 指出,首先團隊並未遭起訴詐欺、侵占或背信相關罪名,再來是對檢察官將原僅適用於法定貨幣銀行法第 29 條、第 29 條之 1,擴張解釋納入虛擬貨幣,並據此認定 Steaker 涉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行為,Steaker 深表遺憾。
Steaker 說明,依據法院見解與主管機關一貫立場,虛擬資產並非法定貨幣,即非銀行法所稱的款項或資金,非銀行專營業務範圍,Steaker 僅單純提供虛擬資產配置服務,未收受任何法定貨幣或提供兌換服務,無違反銀行法的情形。
第三關於起訴書指稱 Steaker 與負責人黃偉軒有資產混用情形與事實不符,Steaker 說明,所設立的 ENTRYONLY 子帳號,是專供用戶入金使用,目的在與其他帳務明確區隔,屬業務管理必要的安排,絕非用來製造資金斷點或掩飾資金來源。
Steaker 補充,彼時 Steaker 經營模式並未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有違法可能性,當無掩飾金流的動機與必要,至於所有存入 FTX 交易所、幣安交易所的資金,均依用途與歸屬明確區隔劃分,並分別存入專屬之子帳戶,帳目清楚,絕無起訴書質疑有資產混用的情形。
第四是 Steaker 從未對用戶作出任何保本或保證獲利的承諾,無論在註冊流程、產品申購頁面或合約條款中,均明確揭示虛擬資產投資具有高度波動與系統性風險,並在各產品頁面標示風險等級,而設立 SAFU 基金,正是希望即時因應系統性風險發生,降低用戶損失,絕無以「無風險」或「保本」等不實訴求取得資金。
Steaker 強調,儘管對起訴決定感到遺憾,但仍將盡全力在訴訟中向法院解釋以釐清事實,促進虛擬通貨產業的透明度,並承諾將保護參與拂曉計畫的用戶權益,按拂曉計劃執行補償,並持續接受用戶申請參與計畫,更將繼續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首圖來源:科技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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