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竣登記之土地,因合意解除契約回復所有權,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申請人須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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