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境外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於110年8月14日前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所說明,境外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施行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 經申請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專法,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稅款。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並依規定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實質稅率只有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曾詩涵
電話:(04)24225822轉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