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派員工赴海外,要留意員工稅務身分轉變,並以正確稅率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員工是否屬於境內居住者,應從在我國居留天數、是否有居所、戶籍、生活及經濟中心是否在台灣等綜合判斷,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境。
首先,設有我國戶籍,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即認定為境內居住個人。
其次,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但未滿31天,不過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例如妻小都在台灣、享有勞健保等,也可認定為境內居住個人。
第三,若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也屬於境內居住個人。
如果不符合前面三種情境者,就屬於非境內居住個人。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所得給境內設有戶籍的員工,若員工在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十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事務所指派設籍台灣的A員工前往日本長期考察業務,A員工自甲事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所稅。
甲事務所2023年按月給付A員工薪資所得3萬元,並於2024年1月將A員工薪資所得併同辦理扣繳申報。
但國稅局查到,A員工2023年全年並未入境台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甲事務所指派其前往日本,應了解其出入境情形,依規定應以非居住者稅率來扣繳,也就是月薪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時扣繳率6%、超過為18%。
以A員工情況,扣繳率為6%,公司給付時應代扣稅款1,800元,並在給付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恐遭處罰。
國稅局提醒,公司給付所得給員工時,記得留意員工在稅務上的身分,是否屬於境內居住個人,若員工在台有設籍,但在課稅年度從未入境台灣,依規定視為非境內居住個人,此時就要留意扣繳稅率,並在給付日起十日內完成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