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何奕萱/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員工伙食津貼以及虧損扣除規定。針對修正條文,資誠昨(12)日提醒企業報稅三重點,首先伙食津貼的調整使企業增加員工的免稅額。第二,需留意期間員工所得申報與員工協議。最後,注意相關法律之免稅所得需抵減該期虧損。
<!--1-->「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未視為薪資標準的員工伙食津貼從原先的2,400元調整為3,000元。第二,依法律所規定之免稅所得,企業須先行減抵該期虧損,才得以在純益額中扣除。
<!--2-->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三點注意,首先,各別員工之伙食津貼免稅金額達到全年3.6萬元,該費用優化所得稅制,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標準。第二,企業在調整伙食津貼時,須留意是否共同修正該準則發布前(2023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以及員工協議。
<!--3-->最後,營利事業在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須將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抵減,才得以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4-->然而,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依企併法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以及損失等,則不得計入當期核定虧損額。
<!--5-->此次修正因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主要用於台灣個人與公司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免於利用CFC的避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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