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會審 2024-03-0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正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主要服務項目有: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者如有需要納保官服務事項,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之「我要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網頁線上提出申請,或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所公布納保官姓名及連絡電話逕向納保官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方式不限,以書面、口頭、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請納稅者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范課長05-3621010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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