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千元,不得超過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千元,不得超過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