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7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按月計算申報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有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每期所漏稅額係指如1次查獲數期時,每期所漏稅額;至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所稱違章事實次數係指查獲次數。(財政部83/03/23台財稅第831587725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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