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若在今年5月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按開徵當年度1月1日至查獲日的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
次年後若再被查獲,則按全年欠稅金額0.3倍計算罰鍰,各欠稅年度累計裁處金額上限為0.9倍,且免再加徵滯納金。
舉例來說,林小姐名下有部車每年應納稅額7,120元,這部車今年使用牌照稅未繳納,在滯納期滿後,於9月30日行駛公共道路期間被查獲,除須繳納今年使用牌照稅外,還須被處罰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這段期間未徵起的應納稅額5,330元的0.3倍罰鍰,即1,599元,但免再加徵滯納金。如果明年3月30日又遭到查獲,則依今年全年欠稅金額7,120元處0.3倍罰鍰,即2,136元。
地稅局呼籲尚未繳稅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