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新制 明年上路

新聞媒體 2024-08-29

提要:財部修法 將義務主體從企業負責人改為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 以符合「事責一致」
行政院核定,優化扣繳新制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行政院核定,優化扣繳新制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昨(28)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扣繳新制自2025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扣繳義務人規定,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經立法院在今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8月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優化扣繳新制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優化扣繳制度重點
優化扣繳制度重點

外界過去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鉅,有失衡平,財政部啟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可使扣繳規定更符合「事責一致」。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自明年元旦起,給付應扣繳所得時,應由修正後的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也是由該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另外,針對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導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定明由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以完備法制規定。

至於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的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配合這次新制扣繳規定自2025年元旦施行,財政部啟動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利新制上路。

另外,這次所得稅修法也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減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也修正違章罰則,給予稽徵機關裁量彈性。

標籤:所得稅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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