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於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產製貨物或受託代製貨物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廠商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該法條所稱「產製」,除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外,應由廠商檢具設備及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等資料,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指出,廠商如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廠商有上述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