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因行程差別待遇而宣告違憲。勞動部27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除妊娠與分娩六個月內勞工是完全禁止夜間工作外,不分性別的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交通協助,或直接給予交通費。
夜間工作是指勞工在晚上10時至隔日凌晨6時時段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過去限制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但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釋憲,認為這項規定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勞動部旋即召開專家學者意見討論,後續也召開會議聽取勞資代表、性別關懷團體的意見提出修正草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精神,草案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在夜間工作,但尊重勞工個人意願,開放例外,允許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年期間的女工,經醫師評估後,即可在夜間時段工作,未來雇主有讓孕婦或分娩六個月內的哺乳女工於夜間工作,可開罰9萬到45萬元罰鍰。
黃維琛指出,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雇主要求勞工在夜間工作時,若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運用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協助,像是過去規定的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這次也增訂雇主可以發給勞工交通費。
另外草案中也規定,雇主必須在提供交通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協商,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黃維琛指出,若是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者,依法可以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為避免條文實施後,有雇主可能會調整勞工原有權益,草案也明定原有事業單位與勞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條件仍繼續有效。
未來法規上路後,黃維琛說,雇主未給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倘若雇主給予女性夜間勞工與男性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有明顯差異,這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查證屬實則可開罰30萬至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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