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倘未依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致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罰緩。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依查調之所得資料計算所得淨額69萬元辦理申報,漏未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88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查獲將上開海外所得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經計算基本所得額1,057萬元,已超過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致短漏基本稅額77.4萬元【(1,057萬元-67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71萬元及處罰鍰57萬元。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蘇聿亭
電話:(04)23051111轉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