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繳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分支機構未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未有實質逃漏稅,分支機構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總機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惟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者,免罰。(財政部賦稅署106/06/20臺稅消費字第10504562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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