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會審 2024-02-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主動蒐集相關出租資料並就多屋族個人房東加強查核,請出租人務必誠實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8及109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乃函查甲君卻未獲回復,遂深入查核,查調其資金往來紀錄並函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甲君多屋出租收取租金,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及109年度租賃所得75萬元,補徵稅款22萬餘元,並處罰鍰10萬餘元;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0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完成補報繳手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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