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4-01-12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97.11.0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