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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