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未簽證股票收益 繳所得稅

新聞媒體 2024-07-04

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非屬有價證券,免徵證交稅,但這筆交易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發行股票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簽證股票交易所得,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舉例來說,甲君於2018年間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某有限公司股權,公司於2019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甲君在2021年時以1,500萬元出售。

由於公司2019年發行股票未經銀行簽證,非屬有價證券,甲君的交易所得應視為財交所得,因此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就要記得申報。

標籤:簽證綜所稅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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