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該分局提醒,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林敬翔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21
發布日期:113-07-10 更新日期:1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