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於112年第4季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請於113年1月5日前提出申報扣減

稅務會審 2023-12-19

民權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今(112)年第4季營業稅查定稅額將在明(113)年2月份開徵,欲辦理扣減進項稅額者,請於明(113)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者非當期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可扣減查定稅額,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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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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