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新增「戶籍登記」要件,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比照地價稅規定,居留地址符合兩要件,可視為完成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稅率。
首先,居留地址的房地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辦理完成戶籍登記。
其次是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全國三戶以內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單一自住則適用1%稅率。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原本就規定,必須設有戶籍才能適用自住優惠,因此,地價稅對於無戶籍、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原本就有相關規定,居留地址符要件,地價稅也可適用自住優惠,房屋稅也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