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以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2024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的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因此,經繼承人提供第3人定期存單500萬元做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