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113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是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