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購特種藥品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扣除

稅務會審 2024-09-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療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其藥費可憑:(一)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扣除額8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及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之統一發票。經查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無受領保險給付;而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經核甲君已出具由主治醫師開立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惟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不可扣除,僅准予列報65萬元,因此核定該年度醫藥費扣除額為75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除已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自醫療支出扣除外,另外納稅義務人容易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美容整型支出、保健食品支出等,均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綜所稅股 呂婉如

電話:(05)6338571轉201

發布日期:113-09-12 更新日期:113-09-12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