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之股票,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稅務會審 2021-03-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投資人)應於拍定當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未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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