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稅務會審 2024-06-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固定資產,其提列折舊所估算之使用年數,應依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11年1月購置汽車維修設備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自行估計耐用年數4年且無殘值,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費用75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 -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4年】。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6年,經該局重新計算得提列之折舊費用限額應為5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6年】,調減折舊費用25萬元(75萬元-50萬元),補徵稅額5萬元(25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9)

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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