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10未為分公司登記之分公司違章且不再營業其違章主體認定釋疑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未向經濟部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分公司涉有違章,如該分公司已不再繼續營業,其違章主體認定疑義。說明:二、公司分支機構如係涉及行為罰者,應依本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654號函及本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辦理;如係涉及漏稅罰者,應依本部90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200號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7/11/28台財稅字第09700506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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