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日前查核轄內金屬加工廠商,發現該業者從事金屬加工裁切,帳上卻未列報下腳料收入,經比對帳證,查獲其漏報下腳料收入,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加工業務,購進銅、鐵等金屬材料,再依客戶需求按規格裁切加工,在裁切過程會留存之邊角料、鐵削等下腳料,依其109至111年度營業成本表帳列「直接原料」逾2億4仟萬餘元,惟損益表卻未列報下腳收入,且業者對於裁切加工過程及材料損耗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也無法交待下腳料去向,經國稅局參酌財政部頒金屬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損耗率及下腳料市場行情,予以補稅122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料或多或少會產生下腳,例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情形,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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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黃冠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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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5-22 更新日期:1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