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企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 須留意付款日應在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
國稅局表示,企業實質投資若要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要留意付款日應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實質投資若要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要留意付款日應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
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企業因經營或業務所需,以2018年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只要投資時間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且實質支出達100萬元,這筆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3億元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而該設備在2022年11月1日交貨(即投資日),但訂金3,200萬元的付款年度為2021年,不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因此這筆訂金被以5%稅率補徵營所稅,補稅160萬。
國稅局表示,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這項租稅優惠是希望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實質投資,讓國內經濟動能更上層樓。
根據相關法令,符合租稅優惠的投資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擴建建築物等。
另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軟硬體,像是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設備,也可適用。
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技術,例如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等也包含在內。
國稅局提醒,企業需注意進行投資時的「付款日」,應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能享有租稅優惠,務必留意適用要件,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