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靈活解決稅捐爭議,促成徵納雙贏!

稅務會審 2025-0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計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出租房屋,其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所稱「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能提供相關必要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於核計房屋租賃所得時,可核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因該屋出租不符自用住宅條件,經原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該局納保官瞭解案情後,因該屋全年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系爭利息支出依法不得列舉扣除。然而,納保官進一步檢視申報內容,發現該屋的租賃所得係依財政部公告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必要費用,甲君如改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就該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併同其他與租賃收入相關之必要費用,檢附憑證供審查單位核實認定,或可降低其租稅負擔。甲君依納保官建議,補提示證明文件供審查單位據以重行計算租賃所得,大幅減少甲君應補徵稅額,成功化解稅務爭議,促進徵納雙贏。

該局呼籲,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透過專業稅務素養,靈活適用稅法規定,不僅確保稽徵單位依法行政的原則,也協助納稅者解決問題,民眾可多加善用納保制度。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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