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賠償金,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關鍵在於賠償金額是否用來彌補損失,如果低於實際損失,可視為損害賠償、免課所得稅;但若賠償金高於實際損失,超出部分視為「其他所得」,就應申報所得稅。
另外《所得稅法》中也規定包括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共計20種所得,都免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曾有一件納保案例,民眾房屋因鄰地施工不慎導致毀損,獲得賠償金後,竟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
陳先生(化名)住家在2021年因鄰近大樓工程開挖地下室施工不當,造成他的房屋地面下陷及牆面龜裂、滲水。陳先生為向施工建商索賠,自費20多萬向建築師公會申請損害鑑定,鑑定結果總修復費需240餘萬元,並向建商求償,經雙方多次協商、調解後,同意以建商賠償120萬元和解。
結果陳先生收到國稅局通知,認定這筆賠償金為所得,要求補稅,經向納保官求助後,納保官向陳先生解釋,賠償款是受償人的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不過可以實際來區分,是否所有賠償款都是用來彌補損失。
以陳先生案件來看,建築師公會鑑定修復費240餘萬元,實際上高於所獲賠償款120萬元,因此所得為0元,無應繳納稅額,國稅局隨後更正核定結果,陳先生不用擔心被補稅。
國稅局解釋,依財政部函釋,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賠償金的受害者實際可以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若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