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旗下廣明光電總經理何世池表示,美國相關法院對廣明的判決有避重就輕的疑慮,他強調惠普不是廣明的直接客戶,惠普應詳細說明基礎事實。他直言廣達很關心這件訴訟,廣明不排除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何世池指出,相關判決對於廣明來說也是很大的 shock,造成很大的困擾,他直言他很驚訝「簡單的訴訟案子不知道會演變成這樣」,也感嘆「司法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廣明光電今天下午在櫃買中心舉行重大訊息說明會,針對美國時間 6 月 5 日接獲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上訴案和移交令上訴案判決,發言人李志仁表示,相關法院對「移交令」做出廢棄移交令所記載的財產移交時間點,因此廣明到這次重大訊息公告為止,並無須依遵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原移交令所定期日的裁定。
廣明也指出,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的判決理由,以及相關判決與其他上訴巡迴法院見解的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的無從性,深表不認同。同時,廣明也認為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也就「上訴券狀」的理解,顯有錯誤。
廣明與委任律師討論後,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相關規定的請求,即使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的程序耗盡,本案性質仍有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廣明會針對上訴本案的美國最高法院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
廣明強調,從未直接與惠普(HP)有任何直接交易,廣明僅在 2003 年到 2009 年期間銷售產品到索尼(新力)與飛力浦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與其他被告直接銷售給惠普的全球各地分公司情況,情況有所不同。
廣明認為,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僅以證據法理由判定惠普專家證人證詞對於銷售產品的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
李志仁指出,廣明要求惠普將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事實」做出說明,這些基礎事實多半由實體採購清單為證。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的證詞,已有涉及陳述不實的疑慮,因此廣明依照證據法,要求專家證明計算的「基礎事實」做出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廣明敦促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尊重中華民國法律適用的國際禮讓遭法院駁回一事,由於廣明是中華民國登記與註冊的公司,惠普仍需取得美國法院終判的確定文件,並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
廣明表示,仍將依美國法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若仍無法得到公平審判,廣明將透過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何世池也不諱言指出,廣達公司也很關心這件訴訟,明天起會再諮詢更多的專家意見。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作出維持原判決定,判罰廣明光電 4.3865 億美元啊(約合新台幣 130 億元)。
(作者:鍾榮峰;首圖來源: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