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資美國市場,常常因為高稅負及高成本而有所卻步,隨著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的推進,有望解決台商長期以來的困擾,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台商可透過有效運用和申請美國政府所提供的多樣化投資優惠,降低台商在美國營運成本。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日舉辦「美臺稅收減免法案及臺商投資美國策略方針」研討會,剖析受到國際租稅環境變動,當美國想要增加外國企業赴美投資的誘因時,美國如何回應 OECD 支柱二(Pillar II)的實施?以及台商在優化其商業模式稅務效率時,如何調整相關的投資架構、融資方式及供應鏈設計。
安永美國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合夥人 Jason Yen 指出,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已經在眾議院通過,兩黨已同意在參議院通過法案,但因為與其他更具爭議性的租稅措施綑綁在一起,導致立法速度受影響。
Jason Yen 表示,若不能在三月完成剩餘立法程序,那就可能要等到 2024 年之後完成立法,因為美國年底大選前,國會是不太會對重大議題進行表決,因此法案將提供較低的扣繳稅率和較高的美國有效來源所得課稅門檻,有利於降低台灣公司未來在美國的整體稅負。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周黎芳指出,台美之間是否需要控股公司,未來需要審慎考量,由於台美扣繳稅率將大幅降低,控股公司稅務優勢降低,需要考量中間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情況,才能判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和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
安永美國亞太區美國稅務服務協理 Carter Wood 強調,美國稅收優惠,不僅在於租稅協定優惠,還有在美國降低通膨法案,各項投資稅收抵免和生產稅收抵免,都可以降低美國聯邦所得稅。
Jason Yen 強調,因為美國今年有總統大選,所以最快應是要等到 2025 年才知道美國會不會實施 Pillar II,或只實施部分的條文,因為畢竟 Pillar II 在美國有反對的聲浪,例如認為 Pillar II 的規則損害美國的主權,並使美國處於不利地位,建議達到營收門檻或是快到門檻的公司,分配足夠預算及人力和時間,分析公司在 Pillar II 的稅負計算,並針對未來申報做好充足準備。
(首圖來源:安永)
從這裡可透過《Google 新聞》追蹤 Tech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