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稅額於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部分店家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其索取統一發票意願,進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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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陳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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