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稅捐的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以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欠稅人以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規避滯欠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欠稅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又為保障租稅債權,亦可聲請法院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且免提供擔保。
該局指出,轄內民眾甲君出售名下房地1戶,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40餘萬元,甲君於收受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一再要求查對更正,卻未提示相關資料,疑有拖延繳納稅款規避後續強制執行,該局爰列管該案為高風險案件,旋接獲通報,甲君欲出售名下另一戶房地,顯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將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法院裁定獲准,甲君知悉後自行聯繫該局,很快繳清所滯欠本稅及罰鍰,並解除假扣押。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即會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你服務。
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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