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間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買賣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乙君於111年8月4日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甲君未於111年8月5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452萬餘元,補徵稅額90萬餘元,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房地因拍賣移轉,並無交易所得,原處分不應補稅。嗣經該局復查結果,甲君經法院拍賣移轉之A房地,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原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屬買賣行為,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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